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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国务院在国函〔〕45号上批准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大体同意《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批准,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以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术部署 按照国务院决定布局,多次重复新快速发展理念,着力构建产业、科技、贸易、人文、环境保护等多行业开放合作格局,着力创新中外合作机制,便利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便利经营者环境法治化国际化、 建立管理服务更协调高效的国际合作示范区,共建“一带一路”,为推进东北全面振兴注入新的动能。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印发,将在多方面加强中韩两国合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职工协调机制,制定支持示范区建设的配套政策,建立完整的规划体系,确保《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有关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示范区建设快速发展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处理《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示范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解和监督指导,及时组织《方案》实施情况判断,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标题:“《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印发,将在多方面加强中韩两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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