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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副处级)潘俊明因涉嫌受贿罪,在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在法庭上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潘俊明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没收潘俊明退出的所有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潘俊明受贿案一审宣判”

检察机关认为,从年到年,潘俊明利用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主任、松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捐赠的财产共计135万元(其中30万元未遂),为委托人谋取利益,依法为其刑事

被告潘俊明在审判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了所有违法所得。

遂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遂昌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标题:“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潘俊明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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