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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称,一部网络热播剧公开了黄某实名购买的手机号码,黄某频繁暴露在陌生电话和微信好友的核实通知中,黄某以该剧制作者a企业和b企业侵犯隐私为由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投诉。

近日,北京网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非法披露,侵犯了黄某个人生活的平静,超出了合理宽容的限度,对此制作者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了对黄某隐私权的侵犯。

a企业主张,涉案手机号码在拍摄期间由剧组授权员工购买,剧组合法录用。 没有那个侵权事实,也没有侵权故意,主观上没有过失。 2019年11月8日,在发现该剧第8集出现手机号码后,企业立即模糊解决相关画面,将2019年11月10日解决的视频资料传递给视频平台方,当天完成更换,主观上无过失。 黄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说明网络剧中出现的手机号码与其隐私被侵犯有关,更不能说明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的后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 要求法院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是真的吗?还有这些细节需要注意!”

b企业主张,该非涉案网剧的承办人是该剧的出品方,不参与制作过程,没有审查、监督录像拷贝的义务。

经法院审理,根据证据,采用涉案手机号码,公开的方法、范围等很容易评估,认定黄某个人生活的平静明显有被陌生读者侵害的危险。 事实上,黄氏在这个号码被公开后,接连接到了陌生电话和微信好友的申请。 在本案中,黄某安宁状态有明显被入侵的风险,还是实际上有被读者入侵的风险,都是因为涉案网剧公开了涉案手机号码,其号码被设定为剧中的所有角色,激发了看戏读者的好奇心。 因此,投诉行为与黄某受到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客观的因果关系。

“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是真的吗?还有这些细节需要注意!”

综上所述,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非法披露,黄某个人生活安宁受到侵害,超出了合理宽容的界限,该制作者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

对此,法院一审判决,a企业和b企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

标题:“网剧中披露他人手机号码构成侵权是真的吗?还有这些细节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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