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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新冠肺炎疫情是对人性的大考,是对民族的大考,也是对制度的大考。 在这场疫情防控战中,如何实现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的平衡,考验着整个社会的智慧。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岭教授呼吁,从宪法的高度看,国防措施符合科学和理性,不得随意或过度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北大教授沈岿:大疫之下善待每一个体的基本权利”


疫情下善待所有身体的基本权利


文/沈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o符合基本生存索赔的o合理的差异化应对措施

o依法限制人身自由o合法征收征用财产

o保护个体自主空之间


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预防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防治措施》公告以来,公共安全和个人权利之间的钢丝绳,应该如何走,考验整个社会的智慧 这样的考验,在疫情关键时刻,要么在不明疫情结束日到来之前,要么持续很长或很短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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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控措施决策者来说,最棘手的是新型冠状病毒存在潜伏期感染和无(轻)症状感染的特殊情况,而且是否有粪口传导和气溶胶传播传导的可能性,医学上还在研究中,尚不清楚。 打个比方,这就像敌人来势汹汹,防御战的指挥和战斗人员不知道会出现在哪里。 另外,由于政府最初在疫情新闻发布上的延误,病毒在民众没有任何防范意识的情况下大面积传播,有限的防控资源只能对比少数病例无法集中有效配置,形成了防控诉求和供给的极度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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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时内,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开始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各地采取了极为严厉的防控措施。 据社交媒体报道,在“严防死守”的气氛中,湖北人拒绝入住酒店,封闭村庄封锁通道禁止外国劳动者返回城市,禁止外国租户返回小区,禁止医务人员下班进入小区 出现了进入商场超市不出现、禁止出入小区所需证件、直接进入家中禁止打麻将等各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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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在面对突然的威胁和恐惧时,个人或集体的自我保护是本能——如果可能致命的病毒来自熟悉的人或陌生人,“拒绝人千里之外”是对抗风险的行为选择,可以理解。 但是,公众健康安全的防控措施还是要以科学、理性为基础,不能盲目、无知地任意或过度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北大教授沈岿:大疫之下善待每一个体的基本权利”

笔者想从生存、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财产保护和隐私等五个方面探讨在抗击疫情时,应如何在公众健康安全和个人权利之间实现“细节平衡”。



生存权


在大瘟疫面前,很多人渴望生命,害怕死亡,不希望自己成为不幸的一员。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暴发和迅速传播,武汉不得已关闭。 头几天,医疗资源紧张未能及时隔离治疗无数轻症、重症患者,感染了无数密切接触者。 他们的生存权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在政府和各方面的努力下,信息显示,目前的病毒感染者基本得到了治疗。 对比性药物尚未开发,病毒感染者的生命仍然受到威胁,在治疗条件恶劣的地方,进一步的感染风险依然存在,但在人类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最初的资源匮乏和决策滞后导致的患者生存危机和人道主义危机确实有所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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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生存权不仅意味着生命权,也是指相当的生活水平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维护本人和家庭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平,包括食物、服装、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国承认,包括充足食物、服装、住房在内的所有人都有权为自己和家人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平,并可以不断改善生活条件。 ”。 我国有义务于1997年签署,2001年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障每个公民的相当的生活水平权。 当然,日常的生活保障和应急状态下的不一样。 但是,即使在大灾难中,政府也必须竭尽全力确保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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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来自疫区,特别是武汉的居民不能返回家乡,必须留在其他地方,即使酒店为了公共安全拒绝入住,也必须根据政府的命令,以他们需要先隔离注意为理由。 开始一级应对的地方政府,至少要为无处可去的他们提供适当的隔离场所,确保基本住宿,不流浪街头。 其他生活诉求和医学注意得到多大程度的保障可能存在争议,但符合隔离的基本住宿不应该提出异议。 对于地方政府为此承担的财政支出,中央政府必须加以考虑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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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尊严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公民”。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政府和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把人的尊严放在主要位置。 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在对埃博拉病毒的预防提出指导意见时明确指出:“所有接到政府公共卫生命令的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尊严的对待。” 无论我们面对的是已经感染病毒的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疫区者,我们都可以依法要求他们隔离治疗、隔离注意,但他们拒绝时可以依法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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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决不能容忍少数极端外国媒体用“中国病毒”呼唤新型冠状病毒一样,我们也不能容忍国外已经出现的歧视性中国人乃至亚裔的言行。 即使在国内,我们也不应该以歧视的态度和语言对待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疫区者。 因此,如果需要隔离,至少要给予善意和尊重。 不要让任何人产生对隔离的恐惧。 因此,有些人宁愿隐瞒行程,也不愿家人感染,也不愿接受隔离。 因此,在武汉从事火神山、雷神山医院建设的工人返乡时,在医院不顾危险治疗感染者的医务人员返回自己小区时,不要用“他可能有病毒,也可能远离他”的话对待他们 他们在已经进行比较有效的自我隔离的情况下,必须被当做普通人来对待。 如果他们还没走,可以友好地提醒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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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勇敢的逆行者,请理解在疫区上对疫情防控做出巨大贡献的人,在恢复正常生活之前也可能会受到的歧视性应对。 如果这种差别对待是合理的。 年,为从事无国界医生组织( doctors without boarders )工作而前往非洲国家志愿照顾埃博拉患者的美国护士kaci hickox,回到家乡缅因州时,被地方政府公共卫生部门要求自我隔离,经过诉讼,法院宣布地方 第二,出门旅行一定要和公共卫生部门协调。第三,一旦出现埃博拉病毒症状,马上通知公共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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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自由


对传染病防控来说,《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2条)理想情况下应该基本有效。 在采取这些基本上相应的措施时,不可避免地对宪法第37条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的人身自由构成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可能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放在首位: 1、隔离; 2、封锁; 3、卫生检疫; 4、切断传递路径的其他措施。 具体法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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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人身自由是重要的基本权利,是完善人格的必要组成部分,对我们的生活、工作、旅行等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规定,除其他外 换言之,在没有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的情况下,任何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都不得随意决定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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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没有被法律宣布为疫区、没有被法律封锁的区域,封锁村庄禁止通行,不使外国车辆高速化是没有根据的。 没有证据表明有传染病扩散的可能性的,封闭场所,对所有小区实施封闭管理的,必须凭出入证进出,没有证件不让小区买菜的,无凭无据的口罩禁止在公共场所出现,其公共场所人满为患。 幸运的是,一些地方政府认识到了这些问题,发出了要求修正的指令(图)。 但是,也有不少地方类似的违法现象还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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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权


传染病防控存在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侵害,主要发生在政府根据防控需要征用和征收的情况下。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此有明确规定,“由于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在全国范围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召集人员或储备物资。 但是,政府实施征用、征收必须遵循基本的大致情况。 即,不得紧急征用,也不得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于疫情防控或即将投入使用的、不可缺少的物资。 (见《博雅公法》公众号第一号:“大理“征用”面具修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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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第2款也规定,政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可以归还的东西必须马上归还。 ”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补偿的标准,但是根据修正正义的基本要求,补偿应该尽量不发生损害。 因此,如果被征用的楼堂馆所是为了治疗新冠引起的肺炎患者,或者隔离注意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补偿需要考虑(1)被征用的不动产的经营收入,当然疫情发生后经营收入可能会打折扣。 (2)被征用人注意隔离治疗、隔离所付出的其他人力、物资价格(3)征用结束后,因被征用、给经营带来负面影响而受到的损失,等待。 只有公平、充分的补偿,才能确保被征用的人不会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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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征用时充分尊重和保护产权,基本上不仅应适用于被征用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应适用于被征用不动产的采矿权人。 因此,学生宿舍因紧急治疗和隔离需要被征用时,政府和学校必须认真整理和保管学生假期离开宿舍时留下的东西。 另外,录取被接纳的学生宿舍的人要重视学生公益的真实情况,善待未及时整理的学生物品,不得侵犯学生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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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房权和隐私权


住宅不仅是我们的住所,也是我们可以居住的、不受外界干扰的自由场所、隐私场所。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进入市民住宅”。 因此,通过锁门、关闭通道等方法实施居家隔离时,即使隔离本身是依法的,该方法也是对住宅权的侵犯。 不分青红皂白地闯进家里,驱散打牌、打麻将的所谓“凝聚”活动,是更为严重的入侵住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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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隐私不限于住宅不受侵犯,还包括个人生活和个人新闻受到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入、被知道、收集、被利用或公开。 在新闻时代、新媒体时代,隐私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无论是政府还是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认真保护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不允许任何文案和视频新闻随意曝光个人身份新闻。 当然,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特殊性和此次疫情防控的特殊需要,政府未经个人同意,利用大数据技术收集和掌握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的去向应该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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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和基本权利保障议题,绝不局限于以上,言论自由、知情权、劳动权等也需要认真研究,仅限于篇幅,无法言喻。

大瘟疫是对人性的大考试,是对民族的大考试,也是对制度的大考试。 我们敬佩耐心、勇毅、无私、同情、互助、奉献,但也知道人性中无法根除的脆弱和丑陋。 没有完美的个人,也没有完美的民族。 但是,对美与善的追求必须得到细心的保护,这种细心的保护必须在制度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得到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文明进步,不能因生物病毒的侵略而暂时消失,也不能使历史上出现的蹂躏公民权的现象再次蔓延,造成民族和个人的新伤,永远不能根除的社会毒瘤。 现代人类文明和价值,要求我们善待每一个身体的基本权利,无论是自己的、别人的、日常的、紧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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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博雅公法》公众号)



【作者介绍】沈峯,1970年出生于上海,祖籍浙江宁波,高中在山东枣庄读书。 1988年9月进入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修法学专业。 北京大学分别于1992年、1995年和1998年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毕业后毕业于学校,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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