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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回来拒绝调职,被退休法院判决宝妈不是冤大头

法院表示,三期女员工受到保护,但不太任性

日前,据上海高院报道,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三期涉及女职工的解除类劳动争议案件。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并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支持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万元的诉讼请求。

年3月21日,安娜(化名)进入游轮船务企业,担任大客户销售经理,事务所在北京,月薪税前2.5万元。 进公司3个月后,安娜怀孕了,去年1月22日因怀孕请假,之后在美国生了女儿。

年10月9日,安娜卸任后,企业担任中小客户销售经理,将客户从大旅行社改为中小旅行社,工作时间、地点、工资没有变化。 对此,安娜表示拒绝。

年10月12日,邮轮企业再次用邮件通知安娜:为了避免因你上岗过多而影响企业业务,企业必须补充你原本负责的大型旅行社销售经理岗位的员工,是目前企业在北京唯一空 短缺的岗位是中小旅行社销售经理的职位,经企业管理层咨询,企业必须停止对外招聘,将这个岗位提供给你,薪金不变。

“产假归来拒绝调岗被辞 法院判决认定宝妈不冤”

同年10月16日,游轮船务企业给安娜发邮件,询问是否接受中小旅行社销售经理的安排。 安娜回答说企业的调动不合理,她要求在原工作地点履行合同。

当天,邮轮企业通过邮件向安娜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明确记载企业决策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2009年10月17日起与安娜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

安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取消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支付自年10月至年2月的工资20万元。 仲裁裁决支持了安娜要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部分支持了工资请求。

对此,企业不服向法庭起诉安娜,不同意取消去年10月17日发布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也不同意支付安娜年10月至年4月的工资1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邮轮企业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雇佣自主权,企业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自身情况,安排合理的工作岗位。

首先,安娜从孕期休假到产假结束需要8个多月,原单位需要找人代替,安娜产假后下岗,原单位不复存在,游轮船务企业对其岗位、复印件的重新定位符合常识。

其次,安娜回国后,企业安排她从事中小客户销售经理。 虽然企业文案仍然属于销售范围,但是客户群体不同,没有导致员工文案的实质性改变。 由于安娜没有不能胜任这个岗位的员工,更换后的岗位薪资待遇没有下降,游轮公司对安娜的岗位安排具有合理性。

“产假归来拒绝调岗被辞 法院判决认定宝妈不冤”

最后,根据双方陈述和多份电子邮件往来复印件,游轮船务企业多次通过口头、邮件启航至安娜后,通知其从事中小客户销售经理的工作,但安娜拒绝了。 此时,游轮船务企业还表示,考虑到安娜不同意企业工作安排的情况,处于哺乳期,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给予安娜一定的经济补偿,安娜将考虑拒绝。 在这种情况下,游轮船务企业再次表示,如果不听从安娜的企业管理安排,就只能解除劳动合同,但安娜仍然要求企业提供原岗位。

“产假归来拒绝调岗被辞 法院判决认定宝妈不冤”

所以安娜的前述行为,也有严重影响企业的雇佣自主权,拒绝正常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的意思。

综上所述,企业合理安排安娜的工作岗位,履行诚信妥善的义务,安娜多次要求在原工作岗位任职,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劳动关系,企业多次警告无效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在此期间企业没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企业的诉讼请求。 对此,安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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