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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潇

近年来,游戏中继领域已成为游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电子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电子游戏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

进一步分析和研究了电子游戏相关的版权问题,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研究院、检察日报社共同主办了电子游戏相关版权热点问题研讨会,邀请了版权法律行业的学者、专家和业内人士讨论了相关热点问题。

一些与会专家认为,根据游戏类型的不同,未经游戏著作权人许可的游戏直播可以转化为游戏结构。 因为我们认为这是可以合理采用的。 业内人士还呼吁,在版权保护实践中,司法对领域的快速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不要因版权过度保护而产生负面影响。

“直播游戏是否构成侵权?司法实践应关注领域快速发展”

电视游戏的连续画面受版权保护

虽然存在争议,但游戏中事先制作的连续画面可以构成电影和类电作品(以拍摄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这几部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得到了广泛的认识。 华东政法大学的王迁教授指出。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教授进一步指出,电子游戏无论被认定为类电作品,还是视听作品,都没有本质区别,都不是新的问题。 早在1982年,美国就认定电子游戏构成两个方面的作品。 一个是支撑它的计算机程序的代码代码,也就是计算机程序的软件作品,另一个是在软件驱动的情况下展示的没有声音和声音的画面。

“直播游戏是否构成侵权?司法实践应关注领域快速发展”

这个观点也得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教授胡开忠的赞同。 电子游戏在技术上是计算机程序,在外观表现上有可能像电影作品,也有可能视听作品。

上海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长刘军华认为,对电子游戏中连续画面的版权认定,应采取慎重态度。

近年来,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游戏的认定逐渐呈现出深刻的认知过程,这与电子游戏领域的迅速发展无关。 迄今为止,电脑游戏只是软件版权的问题。 刘军华说,迄今为止的立法中,没有将电子游戏作品视为电影或类电作品。 因此,能否参照适用版权法行使控制权,需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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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游戏的版权定位,说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书青用壳和核的概念。

核是版权法作品保护本质上的独创性表现,壳是指作品类型的法定性。 我们通过类推的适用,处理了电子游戏连续画面的版权保护问题,没有将游戏直接视为类电作品,而是将类电作品的规则类推为电子游戏。 结合审判实例,张书青作了介绍。

“直播游戏是否构成侵权?司法实践应关注领域快速发展”

张书青表示,在版权法出台之际,立法者没有考虑到后来可能出现的电子游戏新情况,直接将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可能会违背文意解释。

游戏直播、短片能构成版权的合理采用吗?

胡开忠表示,游戏直播将向公众传达玩家游戏的运行和操作,以及玩家通过互联网操作游戏的画面声音过程,伴随着解说两种行为。 玩家最初的行为是对游戏作品的功能性采用行为,就像购买cd,在家庭电脑上播放一样,不损害游戏作品,不需要通过合理采用分解论证,只有第二种行为,即通过网络传递的行为是合理的

“直播游戏是否构成侵权?司法实践应关注领域快速发展”

因为根据游戏的种类不同,未经游戏著作权人许可的游戏转播也可能被转换为游戏构成,被认为是合理采用的。 这样的结论不仅符合版权法的原理,也有利于电子竞技产业的快速发展。 王迁说。

以前电影和电视作品吸引大家来看,但电视游戏吸引大家来玩。 为了形象地证明这一差异,我们以王迁好莱坞的故事为例。 好莱坞曾经在屏幕上放了30多台经典电子游戏,但大部分都失败了,票房惨淡,没有收入。 这一背景是我们讨论游戏直播问题的逻辑起点。 他说制作电影的目的是吸引公众观赏,而电子游戏则是吸引客人运行。 也就是说,客人越多,投入游戏的时间就越长,就越有可能购买游戏道具。 这也是游戏制作者丰富的利润来源。 所以,电视游戏与以前流传的电影和类电作品相比,有自己的优势,在保护方面,不能完全使用相同的法律规则。

“直播游戏是否构成侵权?司法实践应关注领域快速发展”

王迁表示,大部分电子游戏不是单纯依靠视听被动欣赏的作品,而是每个客户个性化、互动参与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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