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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及情妇

受贿都要判刑

年10月17日,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经理张曙光因受贿罪被判处缓刑2年,并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经法院审理,张曙光从2000年开始到全年,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通过其情妇的奖金将收款物折合人民币4718万余元。

出生于1981年的罗菲原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的歌唱演员、女高音歌手,曾代表铁路文工团参加年度青歌比赛。 年11月7日,罗菲在二中院受审,当时检方指控张曙光受贿犯罪所得共198万元。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认定罗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罗菲不服上诉,北京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目前,罗菲正在服刑。

“张曙光受贿4718万高官和情妇皆获刑”

在张曙光案的判决中,法院透露,张曙光2005年至2009年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曾3次向某企业总裁索要800万元。 张曙光供述说,这些钱中的一部分放在保险箱里用于和罗菲的日常开支,之后他用剩下的钱和自己的积蓄给罗菲买了房子。 罗菲也作过证。 2007年,张曙光将280万元用于在北京购买房地产。

“张曙光受贿4718万高官和情妇皆获刑”

法院执行涉案的不动产

罗菲提出异议

张曙光判决书后附的《扣押金解决清单》中记载的第二十六项物品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蓝厂南路的房屋。

年1月,二中院作出执行裁定,根据生效判决,没收张曙光个人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不动产,3所房屋中,1所是靛蓝工厂南路的这所房子,事发前由罗菲居住。 后北京二中院发布公告,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对查获的涉案房屋进行判断、拍卖,罗菲对二中院提出异议。 她认为购买涉案房屋的钱大部分是她和父母给的,不应归类为张曙光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

“张曙光受贿4718万高官和情妇皆获刑”

北京二中院明确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将没收扣押金并上缴国库,判决书所附《扣押金解决清单》中载明涉案人,因此法院根据生效判决对涉案人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罗菲说购买涉案房屋的钱大部分属于其个人及其父母,但提交的证据无法说明。 另外,罗菲还透露,张曙光在张曙光受贿案中作为证人向她购买涉案房屋280万元。 因为这个法院不支持罗菲的主张。

“张曙光受贿4718万高官和情妇皆获刑”

另外,北京二中院生效刑事判决已经认定涉案房屋为涉案赃款,判决变更涉案房屋价格,没收所得款项,罗菲要求停止涉案房屋的执行,实质上对执行依据本身有异议,应当以申请再审等其他方式处理。 二中院最终裁定驳回案件外人罗菲的异议请求。

“张曙光受贿4718万高官和情妇皆获刑”

罗菲不服,向北京高院提出复议。

北京高院维持一审裁定

驳回复议申请

罗菲认为,二中院裁定涉案房屋是张曙光案中执行的财产是错误的。 在张曙光案中,她说的张曙光给金钱数额的口供互不印证,没有证据表明罗菲买房用的现金是张曙光给的特定现金。

另外,在罗菲受贿案中,北京高院终审裁定认为赃款、赃物全部被追缴,证明罗菲的其他财产应当受到保护,法院也没有理由执行罗菲的其他财产。 北京二分检在对罗菲的相关起诉书中,没有控告罗菲名下的这所房子。

罗菲建议,作为独生子女,她的父母不惜其全部积蓄,出资110余万元帮助她购买这所房子,一直住在这所房子里,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她父母就没有地方住在北京。

为此,罗菲要求撤销二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停止涉案不动产的执行。

北京高院认为,北京二中院根据生效刑事判决,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罗菲认为刑事审判对涉案财产是否为赃物的认定错误提出异议,实际上是对执行根据本身的异议,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等程序处理。 最终,北京高院做出裁定,驳回罗菲的复议申请,维持了二中院的执行裁定。

“张曙光受贿4718万高官和情妇皆获刑”

(资料来源:北京青年报)

标题:“张曙光受贿4718万高官和情妇皆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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