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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公开宣判中共云南省委原常委、副书记仇和受贿案,对被告人仇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体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仇和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2008年至2008年,被告人仇与利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与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推进他人项目、获得银行贷款、调整员工等几个事项提供帮助,直接或亲近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仇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并且有受贿情节的,应当依法处罚。 仇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积极供认案件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的部分事实罪,主动归还赃款,赃款已经全部被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依法惩处 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一审被判十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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