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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日前发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意见征集稿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从16岁降低到14岁 专家建议,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必须慎重,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纯采用成人化的处罚模式,特别是要充分慎重适用行政拘留等拘留类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12岁为界, 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降低到14岁征求意见稿第21条规定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对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规定,并且首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以前的“16岁以上不满18岁”改为“221;。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告诉《中国女报》中华女网记者,如果该修订条款通过,最长拘留20天的最严厉行政处罚措施将突破以往法律限制,适用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简称“少年”)。 显然,该编辑是近年来因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未得到较为有效的规制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引起公众强烈不满的“积极”应对措施 姚建龙不赞同这个条款的编纂 我认为,未成年人实施与社会危害行为最相关的法律,除《刑法》外,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完善了违法责任年龄的规定,建立了《刑法》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相关的违法责任年龄制度,不满14周岁不承担违法责任,不满16周岁相对承担违法责任,不满18周岁减轻违法责任, 征求意见稿取消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拘留决定不执行规定,相当于取消了相对承担违法责任的年龄阶段,打破了与刑事责任年龄的联系匹配关系,是立法技术上的重大倒退,也缺乏法律上的基本依据 姚建龙向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对14岁以上不满16岁少年轻微犯罪的行为自由降低年龄适用行政拘留,公然违反了中国长期以来反复并为立法确定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违反国际公约剥夺少年人身自由是万不得已措施的要求 此外,姚建龙迄今为止,除媒体报道和关注案例外,没有严格研究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的必要性,对于降低行政拘留年龄,将犯有低龄轻微罪的未成年人投入拘留所所带来的价格、风险等也是必要的预备性 “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有百害而无一利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未检查科科长王英向记者征求意见稿取消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规定,违反少年宜教不宜处罚的现代少年司法理念,古今中外少年犯罪学总结的实证研究规则,即未成年人生活环境和教育方法走违法犯罪之路。 在未检案件中,王英发现80%以上的成年人过劳罪有未成年人时代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经历 未成年人时的拘留和监禁对阻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帮助不大,反而在他们分压不足的情况下,掉进了大染缸,学习了越来越多的犯罪知识和妙手,人格被异化。 行政拘留不得用于未成年人。 “行政拘留不得用于未成年人。 没有效果,反而会起到不好的作用。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告诉记者,现行的处罚法和改变意见的措施都立足于成人,缺乏未成年人的观点。 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是其心理行为偏颇的外部表现 这种心理行为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的,其干预矫正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 拘留时间短,没有专门的干预措施,不能从根本上处理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问题,反而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方向,也无助于社会治安秩序的改善 宋英辉表示,行政拘留难以对未成年人起到预防作用 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具有与成年人不同的特殊性 从外部因素看,许多违法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监护不足、父母教养不足、学校教育参差不齐、社会消极环境和不良信息的影响 从个人因素来看,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身心处于迁移、快速发展的不稳定、不成熟状态:在大脑发育中,大脑的重量和容积基本达到成人水平,但大脑的功能远远落后于成年人,特别是前额叶皮质不成熟,辨别是非,控制行为。 心理方面,处于“第二次危机”的青春期( 12岁左右至18岁),内心充满矛盾,情绪容易波动,具有强烈的反抗性、冲动性 这是因为,在外界恶劣环境的影响下,未成年人更容易不顾后果,实施危害行为 “对未成年人进行行政拘留,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确实可以暂时切断他们与恶劣的社会环境的联系,在短期内防止他们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但作用十分有限。 ”宋英辉说 宋英辉认为,行政拘留对未成年人社会化有负面影响 从行为自由到行政拘留后的封闭拘禁,其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的大脑发育、性格养成、心理健全,促使反社会人格的形成,增加攻击性,日后矫正的困难性更大。 应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干预措施体系“我国目前存在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放之”和“一罚之”的弊端,对该群体违法犯罪缺乏必要、科学有效的干预措施” 姚建龙表示,这一问题的存在是顶级设计缺失造成的制度缺陷,而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部分法律的《修改压力》可以用拘留这一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来弥补。 姚建龙认为,作为合理审慎的选择,《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此次修订应继续保存以往关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年龄规定,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限定为16岁以上,并考虑明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姚建龙建议,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干预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中剥离,作为《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的调整对象。 也就是说,在未来的公安机关中,将根据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或少年司法法),结合普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解决未成年人违反警察的行为 对未达到特定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干预也主要由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进行调整 另外,建议尽快开始修改《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 其中包括虞犯行为(或称不良行为)、违规行为、触法行为、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干预措施体系。 要点增设和完善具有“早期干预”和“教育代刑”特点的保护处分措施,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也不受行政处罚,因此公安机关未能对未满14岁的严重不良未成年人进行管制,建议采取相关措施。 “贵州省检察院未检查处副处长谢树红告诉记者 宋英辉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12岁为边界,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快速发展规律,具有教育矫正和预防功能的干预措施,具体包括警察训诫、修改计划、转入专科学校、监督和支持家庭保护。 关于具体条文,宋英辉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在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三款之后,提出“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重复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2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综合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在适当的位置分别设定一个 “宋英辉表示,具体条文是,12岁以上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时,根据案件情况,学校警告或公安机关给予教训,必要时可以成立合作小组,制定修改计划,进行跟踪协助。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责令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向受害者道歉和赔偿、遵守行为规范、教育矫正、参加校内或社区服务、接受保护注意、改善家庭教育; 经训诫不改正的,可以依法转入专科学校 未满12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严加管教,责令相关单位和部门予以支持和监督 监护人拒绝履行以上规定的义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谢树红在征求意见后提交稿件第十二条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处罚,但是必须责令家长严加管教 增加了部分复印件“是学生的,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学校共同进行警告教育。” 来源:中国妇女新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集意见稿)》:第十一条未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家长严加管教 违反治安管理时未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存档,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但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事务需要或者有关机关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机关应当对存档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保密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 ? 留罚: (一)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二)七十周岁以上的,但两年内因违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免除刑事处罚的除外。 (3)怀孕或哺乳中的自己的孩子 (* ) 网民评论栏:所有评论均表示网民的观点,不表示本网络的角度

标题:“行政拘留执行年龄拟改为1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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