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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全体会议13日通过了大会关于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决定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

这十个专门委员会是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和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和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数名、委员数名组成。

“十三届全国人大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需要在大会期间审议监察法草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在大会期间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 为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3日分别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十三届全国人大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

根据大会日程,在3月19日召开的第13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次全体会议上,还将分别对第13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侨委、环境和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草案进行表决。

标题:“十三届全国人大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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