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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了深入贯彻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部署,加强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约束,降低国有公司杠杆率,推进国有资本强制化,提高经济快速发展的韧性,提高经济快速发展的质量,

“中办国办发文:分类明确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是化解重大风险防范攻坚战的重要措施。 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加强监管,尽快使高负债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率恢复到合理水平,使国有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在年底前下降2个百分点左右,然后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率基本维持在同规模公司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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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上

――多次全面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 所有领域、所有类型的国有公司都被纳入资产负债约束管理体制。 然后,根据不同领域的资产负债特点,分领域设立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约束指标基准。 强调监管要点,对超过约束指标标准的国有企业,结合公司快速发展阶段,在综合评价公司各类财务指标和业务快速发展前景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大小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 严格控制产能过剩领域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适度灵活把握有利于经济转型升级快速发展的战术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等行业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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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将完善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 加强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的约束,必须深化国有公司改革,建立现代公司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并通过加强考核、加强公司财务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限制债务融资和投资等方法,强化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的外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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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将质量改进插件与政策支持结合起来。 各方要积极主动,根据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确定和按期完成降低高负债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率的目标、程序、方法。 国有企业要多次努力提高质量和练习内部工作,通过扩大经营积累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的基础上,不断降低资产负债率。 并要为降低高负债国有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完善资本补充机制,扩大股权融资,支持存量资产,切实有序地开展债务重组和市场化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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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分类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

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国有公司进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基本上,以本领域上年度规模以上所有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作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警戒线,基准线加10个百分点作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要点监管线。 国有公司集团合并报告资产负债率警报线和要点监管线,可以由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主业构成、快速发展水平和分类监管要求明确。 邮政、铁路等特殊领域或无法取得统计数据领域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警报线和要点监管线,由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指导、领域情况,参考国际经验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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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公司,资产负债率管理工作将继续落实现行要求,并在实践中进行调整。 金融类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的约束按照现有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实施。

三、完全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的自我约束机制

(一)合理设定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 国有企业要根据相应的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要点监管线,综合考虑市场前景、资金价格、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加强资本结构规划和管理,合理设定公司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财务稳健性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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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资产负债约束的日常管理。 国有企业管理层要勤奋执行职务,慎重开展债务融资、投资、支出、对外担保等业务活动,防止有息债务和债务过度积累,将资产负债率维持在合理水平。 年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议案对资产负债情况及未来资产负债计划作特别证明,并按照规范的公司治理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审议。 公司可能或者实质上陷入财务困境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债权人通报有关情况,并依法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分类安全处置相关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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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对国有公司集团企业所属子公司资产的负债约束。 国有公司集团企业要根据子公司所处领域等情况,按照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率控制指标要求,合理明确子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将子公司资产负债约束纳入集团企业考核体系,确保子公司严格执行。 国有公司集团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子公司资产、财务和业务独立性,减少母子公司、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风险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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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强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 国有公司要牢固树立新的快速发展理念,以提高快速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进而确定和聚焦主业瘦身健体,通过创新驱动提高生产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高公司资产和资本回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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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的外部约束机制

(一)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资产负债监测和预警系统。 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资产负债率为核心,以公司成长性、利润、偿债能力等方面指标为辅助的公司资产负债监测和预警体系。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和要点监管线的国有公司,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具备公司所在领域优势、快速发展阶段、有息债务和经营性负债等债务类型结构、短期负债和中长期负债等债务期限结构,以及利息税前利润、利息保障倍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要综合分析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等指标,科学判断其债务风险状况,根据风险大小分别列出要点和要点监管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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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高负债公司限期降低资产负债率的机制。 要点对监管公司名单上的国有公司,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确定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并监督其实施。 不得实施提高资产负债率的国内外投资,重大投资必须履行专业审批程序,严格高风险业务管理,大幅削减各项费用支出。 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大体上可以结合业务重组、质量提升增效,积极优化债务结构、开展股权融资、实施市场化债转股、依法破产等方法降低公司债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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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健全资产负债约束的审查引诱。 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将降低杠杆减少负债的效果作为公司评估和评价的重要副本。 要点对监管公司名单上的公司,要将公司资产负债率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逐一发挥考核引导作用,督促公司贯彻资产负债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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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金融机构对高负债公司的协同约束。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的国有公司,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新闻共享,明确公司表外融资、对外担保和其他隐性负债情况,全面审慎判断信用风险,根据风险情况合理明确利率、抵押物、担保等贷款条件 要点对关注公司名单或资产负债率超过要点监管线的国有公司,新增债务融资应当大体按照金融机构联合授信办法开展,由金融机构共同明确公司授信额度,不让金融机构发生无序竞争和过度授信,严格管理新增债务融资。 要点对监管公司名单上的国有公司,金融机构基本上不得追加债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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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公司财务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对公司财务真实性和透明度的审计监督。 国有公司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真实性负全部责任,防止公司虚报资产隐匿债务,确保财务新闻真实可靠。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规范出具审计报告,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公司财务失信行为和惩戒机制,将违法违规公司、中介机构和相关负责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严格追究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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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约束的配套措施

(一)明确政府债务与公司债务的界限;。 坚决抑制地方政府以公司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 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或变相通过国有公司举债,严禁国有公司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协助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违法违规提供融资或者协助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国有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多渠道充分利用各类资金和资产,积极稳妥地解决公司债务形式形成的地方政府库存隐性债务,保障国有公司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参与国家或地方快速发展战术,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等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减轻公司负担的各项政策,通常不能要求国有公司承担政府或社会组织应承担的公益性支出责任。 国有公司自愿承办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加快“三薪一业”分离移交,减轻国有企业社会负担,协助国有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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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国有企业盘点资产优化债务结构。 鼓励国有企业通过租赁承包、合作利用、资源再配置、资产置换或销售等方式实现闲置资产的流转,提高资产的录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鼓励国有企业整合内部资源,整合整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后,纳入主业板块,提高库存资产利用水平,改善公司经营效益。 鼓励国有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加强内部资金融通,提高公司资金录用效率。 支持国有公司土地开采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充分实现市场价值。 积极支持国有公司根据实际销售、破产隔离,依法开展以公司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不动产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推进国有企业债务清理,减少无效占有,加快资金周转。 在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公司债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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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国有公司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 在增加经营利润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利润补充资本机制。 结合完全国有经济战术布局,实现国有资本进入和退出的动态管理,将退出产能过剩领域的国有资本用于需要快速发展的领域和行业国有公司的资本补充。 逐步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作用,逐步处理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和相关改革价格后,作为越来越多的资本投入到相关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领域和重要行业。 充分利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企业,吸收社会资金转化为资本。 积极推进混合全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增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民间资本。 鼓励国有公司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充分进行股权融资,引导国有公司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法筹集股权性资金,扩大股权融资规模。 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股权债务结合、投资贷款联动等方式开展融资,比较有效地控制债务风险。 鼓励国有公司实行自主改造改革创造条件下的市场化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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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合并重组。 支持通过兼并重组培育高质量国有企业。 鼓励国有公司进行跨地区合并重组。 加大对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领域国有企业的联合重组力度。 鼓励各类投资者以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并购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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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实施国有企业破产。 公司破产在处理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逐一发挥重要意义。 支持国有企业对依法扭亏为盈、失去生存快速发展前景的“僵尸子公司”破产清算。 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快速发展前景的子公司,支持债权人和国有公司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愿协议对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对严重资金未清偿债务而丧失偿债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做大不倒”,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 并且,必须切实维护导致公司破产的社会稳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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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约束的组织实施

(一)确定各类责任主体;。 国有公司是落实资产负债约束的首要责任主体,必须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确定公司资产负债率的控制目标,深化内部改革,加强自身约束,比较有效地防范债务风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公司可持续经营。 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有公司的资产负债和经营情况,仔细判断公司债务融资的诉求,平衡股权债务融资比例,加强贷款后管理,开展债务重组,协助公司及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对因缺乏落实本指导意见和经营行为不慎重而导致资产负债率长时间超过合理水平的国有公司及其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应当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执行本指导意见作假的国有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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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部门新闻共享和社会公开监督制约机制。 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稳妥地向公司杠杆率事业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要点关注和要点监管公司名单上的公司及其债务风险状况,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有关部门通报,提供有关部门开展业务所需的基础新闻 各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各类公司资产负债率警报线和要点监管线,以及应当按照规定公布的公司财务新闻,通过“信用中国”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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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约束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明确降低国有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目标和约束标准,分解落实、细化要求、加强指导、严格审查,并及时向联合会议室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约束的落实。 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进一步确定规章,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 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应当报告国有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产负债率控制情况。 联席会议应当加强和协调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和监督解释责任,确保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取得实效。 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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