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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1月5日电(记者赵建华)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11月5日联合发布通知,确定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之间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业创新。

通知指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通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之间的个人用及无偿或租赁等方法,提供给孵化对象采用的房地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购置税。 对孵化对象提供孵化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国对科技公司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公共创空之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通知指出,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众创空之间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免税政策,保留房地产土地权属资料、房地产原值资料、房地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通知确定,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从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以后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之间,从认定日次月开始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从被取消资格之日的下一个月开始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对科技公司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据中国科技部官网消息,截至年底,全国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达到50家。 全国孵化器数量达到4069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988家,众创空间5739家,其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1976家。 在各类孵化载体中孵化的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公司近60万个,培育高科技公司1.1万家,创业就业人数超过300万人,拥有较为有效的知识产权,达到45万项。

“中国对科技公司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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