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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4日日报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媒体发布宁德市中枝行政处罚新闻公示表(《宁银处罚》6、7、8号)。 其中,处罚决定书(宁银罚〔〕6号)指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hk.04606 )宁德分行有以下违法行为:国内大中中小企业贷款统计有误。 未按规定履行顾客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顾客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决定:其罚款为人民币67万元。

“建设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2宗违法领3张罚单:分行副行长遭处罚”

处罚决定书(宁银罚〔〕7号)指出,何碧萼(检查期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副行长)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留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决定:其罚款为人民币3万元。

“建设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2宗违法领3张罚单:分行副行长遭处罚”

处罚决定书(宁银处罚〔〕8号)指出,彭植善(检测期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个体金融部总经理)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留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决定:其罚款为人民币3万元。

“建设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2宗违法领3张罚单:分行副行长遭处罚”

年5月8日,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督管理分局发布关于何碧萼任职资格的批复(宁银监复〔〕27号),根据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批准何碧萼同志任职资格的指示》(建闪报〔〕139号),《中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若干事项实施。 批准何碧萼中国银行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何碧萼同志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由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以书面形式向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准失效。

“建设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2宗违法领3张罚单:分行副行长遭处罚”

以下是原文。

行政处罚报纸公示表

标题:“建设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2宗违法领3张罚单:分行副行长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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