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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城市生活的人民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丰城电厂11 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9起刑事案件依法作出公开判决,28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予以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11月24日,江西省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197.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坍塌事故是特别严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建设单位江西赞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电厂(以下简称丰电三期)未经论证、判断大幅压缩合同工期,提出规划,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中南电力设计院)、监理单位沪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沪斯耐迪企业)、上海耐迪企业 河北亿能企业项目部在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项目部、上海斯耐迪企业项目监理部、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核中同意的《7号冷却塔筒壁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没有制定较为拆除的作业管理控制措施。 试验片检测、拆除管理失控,在实际施工中,劳务工作队自行决定拆除。 事故发生时,施工人员在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拆除模板,筒壁混凝土和模板体系连续倒塌落下,坠落物附着在筒壁内侧的平桥上,平桥也整体倒塌,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

“江西发电厂坍塌致73死案宣判结果是什么?江西发电厂坍塌致73死案事情始末”

经法院审理,丰电三期质量监督项目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电能质量监督总站)、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丰城市工业和新闻化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城市工信委)等相关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 有滥用职权等行为,国电丰城鼎力新型建材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丰城建材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混凝土配合比,明确未严格添加混凝土配合比。 江西投资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江西投资集团)、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电厂(以下简称丰电二期)以及江西鸿远实业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江西鸿远实业企业)的部分员工存在贪污、受贿和国有企业、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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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事故发生后,部分被告人赶到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救援,大部分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可以减轻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引起的危害后果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邓勇超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贪污罪、受贿罪和国有企业、公司职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数罪和刑罚,并处罚金220万元。 河北亿能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运平及该企业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执行经理吴志光,河北省魏县奉信劳务企业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7号冷却塔施工队队长白书平,中南电力设计院丰电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松,上海耐迪企业丰城电厂项目 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丰电三期质量监督项目站站长杨飞云、电能质量监督总局监督处负责人白洪海、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督局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冯卫、丰城市工信委党委书记、主任涂爱平等9人分别因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罪判处5至2年有期徒刑。 丰城鼎力建材企业犯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罪,被判处罚款人民币200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顾玉兴和生产经理朱海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60万元和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60万元。 丰二期计划经营部原经理杨岳辉犯贪污罪和国有企业、公司职员滥用职权罪,处数罪并罚,江西鸿远实业企业计划经营部原经理桂小燕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100万元,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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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控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个别罪名除根据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明确外,所指控的其他罪名成立。 在审判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经逐一发表了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的经核实、依法采纳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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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各案件的被告人认罪并表示悔恨。

法院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无法前往法庭现场的部分被告人采用远程录像法宣布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分别旁听了各事件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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