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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超市顺菜经检查发病,索赔以16万元被反驳

法院说司法不支持谁伤害谁谁合理谁合理

前几天,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报案,65岁的比尔某超市购物,结账后,物品顺路。 超市发现后寻找对话时,老人在对话中突然发病,家属向超市索赔近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没有过失,驳回了比尔某一方的诉讼请求。 楼任何一方不服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老人超市“顺菜”被查后突然发病 索赔16万元被驳回”

年12月21日上午,比尔某在某超市买东西。 外出时被超市的工作人员阻止了。 工作人员注意到老人的脸有点不对劲,手上的环保包也有点不对劲,所以检查了一下收据,发现环保包里的莲藕和洋葱没有支付。 工作人员立即向负责人报告这一情况,负责人到场后,扶着老年人进入办公室。

“老人超市“顺菜”被查后突然发病 索赔16万元被驳回”

进入办公室不久,大楼里有人突然头晕,出现呕吐和尿失禁等症状。 超市负责人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 期间,超市工作人员对大楼某某进行了按摩、擦拭、开放衣服通气等简单救助。

公安民警到现场后,和超市工作人员一起把大楼某搬到路边大树下,超市工作人员为大楼某铺纸板,一起等待120救护车的救援,民警呼叫卫生院医务人员为大楼某急救,大楼某为120救护车。 经医院诊断,楼某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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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楼某转入杭州某医院继续治疗。 比尔某住院期间,一家超市的工作人员给比尔某发了2000元现金。 比尔无法与医疗费用等损失问题的超市协商,向法院投诉,要求某超市赔偿各损失159572.31元。

经审理,各法院认为,通过某超市提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以说明比尔某有购物不付钱的不诚实行为。 一家超市作为销售商品的超市,以营利为目的,顾客发现不支付商品等不诚实行为时,有权制止,采取初步调查理解、口头批评教育等适当措施。 根据楼某自述、某超市提供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也反映了某超市工作人员与楼某联系正常,没有语言和肢体冲突,因此法院认为某超市对楼某没有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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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某有高血压、脑血管意外等病史,该发病系自身未购物被发现后情绪波动所致。 楼某生病后,某超市工作人员按摩、擦拭、打开衣服通气,呼叫120救护车,在等120救护车的过程中,为了节省急救时间,将楼某抬到路边的大树下,用纸板遮住了身子。 此外,警方还叫来卫生院医务人员为大楼某进行急救。 因此,一家超市认定比尔某生病后,履行了积极的救助义务,没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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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诸暨法院认为楼某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某超市未对楼某实施侵权行为,且其发病后处置得当,故楼某向某超市赔偿各损失159572.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比尔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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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某不服,上诉了。 绍兴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诸暨法院因楼某在超市购物不买两个低价值蔬菜被捕,表示心脑血管疾病突然花了巨额医疗费,其遭遇令人同情。 但是,法院不会判断谁受伤谁是合理的,也不会根据谁闹来判断谁是合理的。 司法不让任何守法的人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而付帐。 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己的过失造成的不利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 相比之下,守法的人受到法律的保护、正义的保护。

“老人超市“顺菜”被查后突然发病 索赔16万元被驳回”

本报记者邹倜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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