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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卷入贩毒案,江西抚州男子黄志坚被判死刑、死缓,最终被判无罪,共被拘留3076天。

根据黄志坚无罪判决书,江西高院审理后,黄志坚在被送往看守所前确实有伤,不能凭证据排除公安机关对黄志坚实施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也不能依法排除有罪口供,在其他证据之间形成完善的证据链。 2019年12月31日,江西高院终审判决黄志坚无罪。

“男子被关8年无罪精神抚慰金5000 黄志坚案始末”

随后,黄志坚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 年6月22日,南昌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黄志坚赔偿人身自由权赔偿金10666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了黄志坚关于涉案车辆的国家赔偿申请。

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是根据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黄志坚对此没有异议。 他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万元,与南昌中院做出的赔偿决定相差甚远。 他还不服涉案车辆的赔偿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7月16日,黄志坚委托代理律师方超波继续向江西高院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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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坚控诉说,一审判处死刑后,作为死刑犯长期戴着镣铐监管,遭受酷刑,精神受到严重打击,提出了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另外,南昌中院以公安机关扣押车辆后未随案移送法院等理由拒绝赔偿车辆损失,这是案件部门内部的协调问题,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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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刑到无罪

因涉嫌贩毒,年8月19日,江西抚州男子黄志坚被南昌警方逮捕,次日被刑法逮捕。

年1月25日,南昌中院一审判处黄志坚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黄志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年3月25日,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重审此案。

年12月14日,南昌中院作出复审判决,判处黄志坚犯贩毒罪、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根据上述复审判决,南昌中院判定黄志坚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销售,运输甲基苯丙胺3029.5973、甲基苯丙胺片剂6658.6127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00粒,有较重处罚情节。

但是南昌中院认为,综合整个事件的情况,对黄志坚判处死刑并不能马上执行。

复审后,黄志坚再次向江西高院上诉。 其上诉理由是,他受到酷刑逼供,有罪供述都是违法证据,应予排除。 本案的证据不确切、不充分等。

江西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官认为,本案证据显示明黄志坚等3人涉嫌贩毒,但本案破案线索来源不明,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依据尚不清楚。 现场搜查、逮捕过程以及说明上诉人审判时间的证据相互矛盾的相关银行交易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车辆通行记录等,不足以印证联合贩毒的资金往来、上下家通联、毒品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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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认为,如上所述,对本案共同销售的毒品数量、种类、交易、联系经过等具体情节,证据互不印证,原审判决岁在贮藏间查获的毒品,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 建议二审查明事实并依法审判。

关于刑讯逼供的情节,出庭检方认为,说明黄志坚身体损伤原因的证据都是公安机关自行证明的情况证明,没有客观证据反映现场逮捕过程和黄志坚在审判室越狱的情况。 办案人员汪某、李某在法医鉴定中亲自陈述的追查黄志坚的时间与多份情况证明不一致,鉴定意见只有一个鉴定名额签名。 讯问录音录像员的事后追加记录,公安机关对录像过程出具不实情况证明。 因此,黄志坚的有罪供述不能依法作为定案的依据。

“男子被关8年无罪精神抚慰金5000 黄志坚案始末”

江西省高院认为,黄志坚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黄志坚在被看守所关押前确实有伤,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黄志坚身体损伤形成原因和过程的解释,不能说明黄志坚有罪供述的合法性。 不能排除公安机关以证据逼供黄志坚的可能性,排除黄志坚的有罪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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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江西高院认为公安机关取得的黄志坚有罪供述缺乏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在其他证据之间形成完备的证据链。 因此,因为黄志坚运输毒品和与其他人一起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充分,说明不能定罪。

2019年12月31日,江西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宣判黄志坚无罪。 年1月20日,南昌市第一看守所释放黄志坚。

不服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无罪释放后,黄志坚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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