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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解决疫情旅游合同纠纷问题的通知》,《通知》共14条,对解决实践中典型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提出指导意见,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时慎重解除,旅游

受疫情影响,因变更旅游合同而增加的费用由谁承担?

《通知》确定了受疫情影响变更旅游合同,从而增加费用如何解决。

《通知》结合纠纷发生的现实情况,准确把握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与旅游合同无法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引导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延期履行合同,更换为其他旅游产品,或者将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变更和转让给第三方等合同。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同意变更旅游合同的,除双方就旅游费用分担协议达成一致外,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返还给旅游者。

“三部门联合发通知 依法妥善解决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

疫情期间确实不能跟团解除合同吗?

《通知》还确定了受疫情影响无法旅行,需要解除合同时的解决问题。 《通知》要求慎重解除旅行合同。 疫情防控措施不能直接履行合同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尽量协商变更旅游合同。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对旅游合同变更未达成一致意见,要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证明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障碍,并在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通知合同各方。 旅行合同在解除条件上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三部门联合发通知 依法妥善解决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

3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指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解除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当就退还旅游费用进行协商。 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经支付给地接社或者履行补助者且不能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三部门联合发通知 依法妥善解决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

《通知》指出,旅游经营者应当调整当地接收公司和履行补助者的退保,提供相关费用已支付、不可退保的证据,尽量减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旅游者损失。 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承担其他经营价格或者经营利润的,不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安排退保,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退保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者出具证明,并出具退保期限的书面承诺。

“三部门联合发通知 依法妥善解决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

旅行中因疫情额外支出的费用由谁承担?

《通知》还确定了旅行时由谁承担因疫情而滞留的额外支出费用。 《通知》规定,妥善解决安全措施和安置费用的负担。 为了防止疫情影响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因为这笔支出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分担。 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游者停留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合理安置措施。 因为这个增加的住宿费用由旅行者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经营者和旅行者分担。

“三部门联合发通知 依法妥善解决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

另外,《通知》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补助者和旅游者都应当采取措施减轻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当事人的损失,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基本可以公平分担。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减轻对方的损失。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者没有履行缺陷和通知义务或者没有及时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台中央视记者李文杰)

标题:“三部门联合发通知 依法妥善解决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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