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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大体上法官出了一万元的票

当事人来到法院,应当处理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虚构其他借款事实,意图在法庭上作出小聪明的虚假陈述,这种碰瓷的行为,应当注意不补偿损失,受到法律制裁。 最近,一名当事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重要事实作了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法院为此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大体上 法官开出一万元“罚单””

据张某诉,苏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年2月6日至年9月1日向他借款5次,共借款194000元,双方签订《借条》,约定借款期限。 不料,借款逾期后,苏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张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增城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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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第一次庭审中,张某提交5张“借条”作为证据,苏某年分别签署3张“借条”,共计100000元,年签署2张“借条”,共计94000元。 张说,各《借据》中记载的款项为独立借款,要求苏偿还《借据》中记载的本金194000元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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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苏反驳说,他去年向张借款10万元,但已经还清,就去年的两张“借款证”而言,他在年债未还的情况下被迫签名。

双方欠债到底是三笔还是五笔? 到底是谁在说谎?

在本案的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法官再次认真审查苏某提交的银行账单,发现苏某在年4月至年5月期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法多次转账给张某,共计88750元,另由姐夫结清张某现金10000元。 对此,张某也确认收到苏某还款98750元。

陈法官在看到苏提出的与张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时,有两个点引起了他的观察。 即年8月31日,张某发手机短信催苏某还钱:我今晚再去找你。 请再写一遍《借条》。 看看张某提交的《借条》,其中《借条》的落款时间为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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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当年8月31日催收还款后,第二天(也就是9月1日)为什么想继续借钱给苏某? 这波操作显然不符合常识。

因年8月31日张某催苏某还债,年9月1日向苏某借贷有疑问,法官对此进一步调查询问,此时张某无法自告奋勇,最终这张“借条”实际上是每年三张“借条”的借款结算。

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的贷款关键事实陈述在两次审判中前后矛盾,构成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大体上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以原告张某罚款10000元。

张某不服这个决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议后,依法驳回了张某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增城法院的处罚决定。 (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江丽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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