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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

要停止调节或供气,必须提前48小时通知客户

最近,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对确定安全管理责任、提高经营服务质量、优化领域快速发展环境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其中,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更换设施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公告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或者书面通知燃气客户,并按照有关规定

“辽宁初审燃气管理草案 调整或暂停供气应提前48小时通知”

加强监督预防事故

城市燃气是现代城市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之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但我省相关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有必要制定《辽宁省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辽宁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魏举峰介绍。

魏举峰表示,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草案》主要从政府和部门的责任、燃气经营者的责任义务、燃气顾客的责任义务、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安装采用等四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一是省、市、县(包括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燃气事业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普及燃气采用,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城市燃气事业要多次以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大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障、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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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燃气经营者应当制作燃气录用推广资料,免费发放给燃气客户,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其供气范围内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自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检 定期对燃气客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提供燃气安全录用指导,发现客户违反安全燃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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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燃气客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维修,并规定按约定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客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负责人,制定燃气设施、燃气设备等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安全巡检制度,对其作业人员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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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定以下燃气客户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餐饮经营者室内公共场所采用燃气时符合燃气使用条件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采用管道燃气的。 其他燃气客户安装采用燃气报警器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具体方法,在保证质量确定责任的基础上,由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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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措施提高服务

为了规范燃气经营和采用,提高燃气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草案》主要从四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魏举峰说

在保证燃气质量标准方面,《草案》规定,燃气运营商必须为燃气客户提供持续、稳定、安全的供气燃气,保障供气质量,燃气成分、压力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关于公示服务新闻,《草案》规定,燃气运营商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款标准、服务热线和应急维修电话等新闻,建立全天候专家值班制度,设立综合服务网点,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

燃气价格一直是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草案》确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城市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居民生活用燃气阶梯价格制度。 实行政府定价的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外购燃气价格、经营价格和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等合理明确,依法及时调整。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征求管道燃气客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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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各种原因影响供气的,《草案》将提前48小时公告或书面通报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以免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更换设施等原因暂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严重影响客户的生产、生活或损失 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燃气客户。 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停业。 确实需要停业、停业的,应当事先妥善安排其供应范围内燃气客户的正常使用燃气,90名工作人员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停业、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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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垄断经营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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