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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记者从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去年6月大理古城发生的电动车充电火灾造成6人死亡的事件,日前公布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因纵火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9年6月11日,云南大理古城内的民宅发生火灾,6人不幸遇难。 调查显示,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230平方米,是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 火灾的直接原因是锂电池在充电中起火,点燃周围的可燃物,发生灾害,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雾而死亡。 一审经审理,判决2名责任人为失火罪,2名被告人向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 受害者家属提出了上诉。

“2人获刑!云南大理电动车充电引起火灾致6人死亡案宣判”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某、赵某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6人死亡、公私财产直接损失167244.66元的严重后果,2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失火罪。 一审判决后,李某、赵某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不上诉。 公诉机关未抗诉,上、抗诉期限届满,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受害者家属向刑事部分提出上诉请求,由于超出了起诉权,法院予以驳回。 另外提出的民事赔偿额过低,提出再审请求,鉴于原判中附有民事部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及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判决,判决中明确的赔偿责任、赔偿项目、赔偿金额适当。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没有得到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和民事赔偿适当,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台中央视记者李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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